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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教育中的奖惩(文摘)
元 亨 利 贞 发表于 2008-7-1 11:03:00

奖励孩子的误区

 

 作为家长,在奖励孩子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应引起注意:

1、重物质,轻精神。孩子考好了,家长不是奖人民币,就是奖吃的、喝 的、穿的、用的。一位孩子的期末考试成绩优秀,家长一高兴,花400多元给孩子买了双名牌运动鞋,但却忽略了对孩子的精神奖励,使孩子的进步缺少了内在的动力。

2、重结果,轻过程。由于家长奖励的往往是孩子的考试结果,从不奖励孩子在学习过程中的探索和付出;急功近利,立竿见影,缺少长远打算,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一位因作弊而受处分的孩子对我说,他不想作弊。但家长说,要是考好的话,就给买一辆捷安特……

3、重智力、轻德育。很多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学习好,就一好百好,其他方面都会跟上的,于是忽略了对孩子德育方面的培养。很多高分低能的孩子的出现,以及很多弑母案的发生,无不说明奖赏孩子,除了智育,还有比智育更重要的,那就是健全的心理和人格品质。

陈鹤琴先生说“无论什么人,受激励而改过,是很容易的,受责罚而改过是比较难的”。我们对孩子要以积极表扬鼓励为主,消极批评会使孩子灰心丧气。表扬或批评都有是为了强化好的行为,鼓励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克服缺点。

但是,好的奖励才能达到以上效果。如果我们用物质来奖励孩子们,就阻止了他们从贡献和参与中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到物质的享受,当我们努力去用奖励来赢取孩子的合作时,孩子真正的合作精神以及助人为乐的责任心正消失殆尽。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在教育过程中运用的奖励要有效,必须兼顾精神和心灵,必须适度和合理。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在儿童教育中,困扰家长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在教育中是否可以运用惩罚手段,运用的程度该如何把握。绝大多数教育专家都同意如下的结论:“在独生子女教育中适当运用惩罚手段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一些任性的孩子,光靠说服教育是很难奏效的,而如果对于他们的错误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无疑是对他们的放纵和怂恿,其结果是使其越来越任性而难以管束。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在教育中,当孩子犯错误时,运用一定的手段加以惩罚是完全必要的。

 惩罚是当孩子出现不良行为后,为了使他改正而给予的一定刺激。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知错必改。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家长的注意力和爱自然都倾注在这个孩子身上,有的家庭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特别在物质上不断满足。结果过分的宠爱和夸奖、无休止的满足,渐渐地使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利、任性乃至放荡不羁的性格。渐渐在孩子心中就会形成“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的概念,表现在性格特征上就是任性、自私、目中无人;生活上表现出娇气、缺少合作精神和责任心、动手能力不强等特征。

儿童教育专家玛莉琳·古特曼通过研究发现,那些小时候经常受到父母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社会生活后很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失望。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不再会很容易地接受父母那种表面上的夸奖。因此,教师和家长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抓住适当的教育时机,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孩子形成完整健康的人格。孩子犯了错误,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惩罚”是必要的。

惩罚在教育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专家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一个很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正常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孩子也不例外。如果你做错了事或说错了话,就必须承担由于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各种后果。这几年,在“好孩子都是夸出来的”观点指导下,许多家长大包大揽,替孩子承担了太多本来应由孩子来承担的责任。孩子在学校犯了错,挨了批评,就闹情绪,不上课,让家长出面到学校解决,以至于这种事司空见惯了。现在的老师们也已经习惯了“叫家长”这种教育方式,把本来应该由孩子们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家长的身上。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对培养学生树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对犯了错误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也是教师的责任。

惩罚孩子,是为了告诉孩子他的某个行为是错的,是为了拒绝孩子的那些行为,但绝不是拒绝孩子。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多种手段,表扬、批评、惩罚一个都不能少。当然,该怎么去惩罚,用什么手段去惩罚,怎么去掌握好惩罚的“度”,这确实是一个不太容易把握的问题,有一些原则应该引起家长的注意。

 

 

惩罚孩子的原则

 

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家长在运用惩罚手段的时候应该注意到如下原则:

1、所谓惩罚并不等于体罚。惩罚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体罚只是其中最原始的、最无奈的一种,家长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对孩子实施极其有限的体罚。我们知道体罚在一般情况下是收效最明显的惩罚手段,能够迅速地起到其他惩罚手段所起不到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鉴于体罚所造成的对孩子长远损害性的影响,所以我们主张家长尽量少用或不用体罚这种手段,而应该采取其他一些手段,来加大对于子女的教育力度。

2、惩罚的及时性。对于孩子实施惩罚,应该体现及时性原则,即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及时进行惩罚,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如发现孩子将家中的玻璃器具打破之后,要及时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立即将破碎的玻璃打扫干净,并送到垃圾站去,而不能等时过境迁,再来惩罚他。

3、惩罚的针对性。在惩罚孩子时,家长经常犯的毛病就是经常在发现孩子犯错误之后,将他以前犯的错误都翻出来,前后联系,越想越气,结果往往没有掌握好惩罚的力度。惩罚过度,对孩子形成伤害。注意惩罚的针对性,就是尽量避免在自己情绪不好时惩罚孩子,因为在自己情绪不好时,往往会将在其他地方所受的气发泄到孩子身上,结果使孩子受到的惩罚远远超过他所犯错误应该得到的惩罚,可能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伤害。

4、家庭成员的一致性。在对孩子实施惩罚时,一定要严格注意家庭成员必须保持一致,如果父亲因为孩子做错了事,不让他出来与小朋友起玩,而母亲却怕孩子不高兴,又偷偷将孩子放了出去。这样父母双方的不一致就会导致孩子对于惩罚不以为意,收不到惩罚的效果,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惩罚同奖励、批评一样,也是一种教育孩子的手段。不同的是,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来用,而且一定要慎重、恰当,不可常用、滥用。惩罚一般指行为惩罚,可以采取直接惩罚,如撤销某种承诺,静坐思过,写检查,重做没有做好的事,禁止孩子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或不允许孩子参加什么活动等。也可以采取间接影响的方法,向孩子讲述与其所犯错误相似的事,然后告诉孩子,再继续下去将会受到惩罚的。

心理学家认为,对孩子进行惩罚必须具备三个前提:一是使孩子感到他无论如何不会失去父母的爱二是惩罚不是针对孩子的人格,而是针对他的过失三是惩罚程度必须适当

在家庭惩罚孩子时,运用比较有成效的是“自然后果惩罚法”。这种惩罚方法的思路是:当孩子在行为上发生过失或者犯了错误时,父母不给孩子过多的批评,而是让孩子在感受后果的同时感受到不愉快,甚至是痛苦的惩罚,从而使孩子引起悔恨,自己弥补过失,纠正错误。比如,孩子起床时动作慢了,上课要迟到了,就让他承担迟到的后果;课后忘记做作业了,就让他去接受老师的批评;上学忘记带书本或作业本,就让他自己回家拿。家长不要去帮助孩子弥补过失,要让他们自己养成好习惯,自己承担责任。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经在接受记者访谈时,提出了这样一种看法: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实际上,“惩罚”教育也好,赏识教育也好,只是若干教育方法中的一种,不同孩子有不同的特点,家长和教师要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有选择地运用这些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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