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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条约:中国近代史教学中重要的课程资源
(2)
何成刚 沈为慧
二
从历史新课程的实践来看,有效的历史教学往往与占有高质量、有价值的课程资源密切相关。因为高质量、有价值的课程资源是对教材资源的有益拓展,是师生教学过程中互动的重要中介。在中国近代史教学中,开发和利用好这一重要的课程资源,其实并不难。可行的方法是:用幻灯片呈现出精心摘选的条约中的重点条款,经过分析,让学生从中获取有效信息,帮助学生对晚清主要条约基本要点有一个全面、客观认识。
众所周知,中学历史教材上的晚清条约名目繁多、性质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历史老师在讲解条约前应首先查阅条约的原始文献,然后选择部分有价值的条款内容,与学生共同分析,与历史教材上的分析互相说明,或补充历史教材疏漏的重要内容。这种基于理解基础上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效果上益处有四:一,有助于引起学生研讨的兴趣,促进学生对晚清条约核心内容的有效记忆,而不是死记硬背;二,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历史文献的能力;三,易于带领学生进入“历史现场”,从而增强历史教学的“现场感”;四,较之历史教材上索然无味、苍白无力、缺乏情感色彩的几条“历史结论”,原始文献有着更强的感染力,可以有效促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实现。
比如:在讲授“最惠国待遇”时,用幻灯片出示下列条款: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新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第八条:…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中美《天津条约》第三十款:……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中法《天津条约》第四十款:……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中俄《天津条约》第十二条: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条约只规定中国给英、美、法、俄等国“恩典”,未规定四国给中国任何“利益”,可见,这种“最惠国待遇”至少在立法程序上是不平等的。再者,各国相互援引,中国一损俱损,列强一荣俱荣,其危害不言自明。
再如,《五口通商章程》第十四条:……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
这种“非货船”、“不载货”、“非贸易而来”的“官船”定是军舰无疑。可见,最早破坏中国领海主权的是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而不是1844年签订的《望厦条约》。
如何精选,可以考虑三个角度:
(1)精选充分暴露侵略者本质的条款
通常,外交条约是签署双方综合实力“博弈”的较量。晚清时期,清政府虽然签署了许多外交条约,但多没有获得对等的谈判地位,难有平等可言,只有履行条约的义务。这充分揭露了侵略者的本质,揭示了“弱国无外交”的真理。在讲解、分析条约时,这是一个基本的立场。
比如,在教学中用幻灯片出示《辛丑条约》部分条款,让学生阅读后分析、概括其内容。
第一款: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奉谕旨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
第一款:二、……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
第二款: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又约定,如皇上以为应加恩贷其一死,即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祥革职,俟应得罪名定谳惩办。……降旨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 ……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
清政府既要对以往的“错误”承担责任,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以后永远不犯类似的“错误”,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政府?不妨让学生围绕这些条款深入讨论。
再如,在教学中用幻灯片出示《马关条约》部分条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日本索要的赔款何止二亿两,以中国银两为本,向中国政府勒息,史无前例!日本割占、中国割让的何止是土地,还有地上之物,甚至还有人!
(2)精选暴露清政府愚昧和无知的条款
北京大学郭卫东教授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撰文指出,近代中国种种利权的沦丧及不平等条约体系,肇因于列强对中国的野蛮侵略。但在具体考察各项条约特权的形成过程时,一些过去不太注意的情况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震惊和遗憾,愤懑和思考。实在说来,若干利权的丧失,除了外人勒逼,昏愦无知的中国封建统治者的主动出让也是不应忽略的因由。
这一论断在北京大学茅海建教授《天朝的崩溃》第7章里也有清楚反映。比如近代中国海关人事权的丧失以及领事裁判权在华的确立就是典型两例。(参见郭卫东:《近代中国利权丧失的另一种因由—领事裁判权在华确立过程研究》,《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詹庆华《中国近代海关总税务司募用洋员特权问题新论》,《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
关于五口通商、治外法权以及协定关税问题,蒋廷黻在《中国近代史》中指出,时人对这些条款最痛心的是五口通商。他们觉得外人在广州一口通商的时候已经不易防范,现在有五口通商,外人可以横行天下。时人反对割地,但不反对割香港,因为香港毫无商业或国防地位。还认为,治外法权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最方便、最省事。至于协定关税,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地裁于条约,这是省去争执的一劳永逸之法。而且新的税则平均到5%,比旧日的自主关税略微高一点。交涉者以为这是外交的胜利。他们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
关于鸦片战后同美、法签约一事,蒋廷黻指出,清廷不愿意与美法又打仗,所以自始就决定给美法两国的人平等的待遇。他们说,倘若中国不给,美法的人既靠英国人,势必与英国人团结一致,来对付我们。假使中国给美法通商权利,那美法必将感激中国。我们或者还可联络美法来对付英国。并且以为中国的贸易是有限的,让美法分去一部分,与中国并无妨碍。所以美法竟能和平与中国订约。
蒋廷黻的结论是: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是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
学术研究上的这些成果,应该渗透进对晚清条约的讲解与分析之中,引导学生对晚清历史的自我反思,启发学生思考“在主动积极融入国际社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捍卫民族权益”这一问题,从而实现历史教育的“资鉴”功能,纠正以往中国近代史教学中“责人不责己”的现象。
(3)精选条约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条款
我们都知道,近代条约许多属不平等性质,体现了以强凌弱的特点。但实际上我们会发现,一些条约中部分条款意在强迫清政府放弃守旧思想、或“蛮夷外交”思想。比如:
《天津条约》第十款规定: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中英《天津条约》第五十一款规定:嗣后各式公文……内叙大英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这一规定有利于纠正清政府盲目自大的心理。
《天津条约》第三款规定: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实际上,清政府之所以不愿意各国使节居住京城,根本就不是为国家安全利益考虑,纯粹就是一种“天朝上国”的“威严”意识在作祟。第三款还规定,英国使臣拜见中国皇帝,礼节与拜见西欧各国元首相同。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严格限制中国人与外国人往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包括禁止外商雇佣中国人,目的是 “俾民夷不相交结。”。《大清律例》第225条还规定:“一切官员及军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者,或移往外洋海岛等,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在五口通商前后,华民出洋已是趋势,但清政府依然禁止华民出洋,不准给洋人办事,一旦发现外国舰艇上有中国人,即以“叛国罪”论处,确实荒唐。中英(法)《北京条约》第五(九)款规定:“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法)国船只,毫无禁阻,”有力冲击了清政府的这种观念。
其实,类似条款还有很多。不可否认,这些条款有力地冲击清政府陈旧落后、不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治国理念。我们的历史教材,竟然也笼统地将这些条款视为列强获取得的在华“权益”,不知其评价依据何在?
三
除此之外,晚清条约背后的“隐性知识”,虽然不是条约“内容”,但也可以理解为条约的外延,属于晚清条约的范畴,也极具教育价值,需要充分挖掘。可用分为三类:
第一类:晚清条约形成中发生的有价值的“故事”。比如,1858年,在商订中美《天津条约》时,美国代表曾向直隶总督谭廷襄建议,“中国应派领事赴美,以便照料中国侨民”,却被谭廷襄以中国“向不遣使国外”为由拒绝。美国代表进一步说明中国侨民人数“不下数十万”,且部分侨民“卒皆富有,似颇有保护价值”。谭廷襄说:“大皇帝抚有万民,区区浪有,飘流海外,何暇计及”;“大皇帝之富,不可数计,何暇与此类游民计及锱铢?” 清廷君臣的愚昧无知活灵活现在我们面前。
第二类:晚清条约中具体条款背后侵略者的意图。比如,《南京条约》中英国人选择开放的“五口”,其理由在于:广州是传统的外贸口岸;厦门是走私最猖獗的地方;福州靠近盛产红茶的武夷山;宁波是人贩子集中的地方;上海地处长江的入海口附近,位于东部沿海的中间,且临近富饶的江浙。这种选择清楚地暴露了体现了英国发动战争的本质目的,即:打开中国市场。“五口”的开放,便利了英国掠夺中国原料及劳动力,便利了英国向中国倾销商品。《辛丑条约》规定,中国赔款4.5亿两。为什么是4.5亿两?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侯扬方教授认为,这是侵略者根据当时中国人口数而定的,即每人罚银一两,以示警告。
第三类:晚清条约的履行情况。部分条约中的部分条款因为后来政治局势的变化而没有履行。比如《辛丑条约》中规定向德国及俄国的赔款,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革命,就自然中断了。
综上所述,在中国近代史教学中,通过查阅原始文献对晚清主要条约核心条款的讲解分析,开发和利用好晚清条约这一重要的课程资源,有助于纠正以往轻视对条约条款分析的做法,更有助于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在“近代化”和“半殖民化”上的变革历程。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以往课堂教学中不受重视的这一环节必将成为课堂教学的新亮点。
参考文献:
1、梁为楫等:《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牛创平等:《近代中外条约选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3、李文海等:《世纪噩梦——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写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汇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5、石国鹏:《历史教学中英文网络资源的利用》,《历史教学》2007年第1期;
6、陈旭麓:《中国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7、蒋廷黻:《中国近代史》,岳麓书社1998年版。
原载《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