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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成刚, 陕西咸阳人,1996年——2006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先后获历史学学士学位、教育学硕士学位,历史学博士学位,获得“励耘”、“宝钢”等多种学术研究奖学金。在《教育学报》、《中国教育报》、《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研究与实验》、《历史教学》、《中学历史教学参考》、《学科教育》、《中学历史教学》、《教育史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60多篇。参与《历史课程标准解读》等多本历史教育论著的写作。博士论文:《民国时期中小学历史教育发展研究》,是国内第一篇研究学校历史教育的博士论文。工作单位: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联系方式: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100816。信箱是:bnuhe@china.com.cn   bnuyouth@china.com.cn  hechenggang@ncct.gov.cn

    希望与所有热爱、从事历史教育工作的老师为友,探讨学术、交流心得,为中国的学校历史教育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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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条约:中国近代史教学中重要的课程资源(1)
何成刚 发表于 2007-7-5 13:57:00

晚清条约:中国近代史教学中重要的课程资源

 

1)

 

何成刚  沈为慧

 

1840年起到1911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达数百之多。这些条约,简直就是“半部”中国近代史。如果在中国近代史教学中,有意识地开发和利用好这些课程资源,将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历史教学中未对这一重要的课程资源给以重视,往往以为历史教材上罗列的条约条款就是条约本身,结果便是教师让学生记住历史教材上罗列的条约主要条款。实际上,历史教材上罗列的一些条款,只是编写者从条约全部条款中选择出自认为危害性较大的内容,并不等于条约本身。所以说,以往这种做法需要反思。理由有三:一,这与提倡看第一手原始文献的历史教学理念不符;二,出于主观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历史教材上的论述,与实际条约相比,可能会出现失真、偏差、疏漏等问题;三,缺乏对条约条款的深入分析,学生只是死记硬背条约条款内容。

 

举个简单例子说。岳麓版必修一教材指出,《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赔偿英法“军费”各800万两白银,如果看原始文献,这里的800万两白银不只包括“军费”,还有英商损失和法国人的物质精神损失。甚至许多历史试题中关于“近代条约”的设计,也是基于历史教材上的简单认识,误导自然不小。这里以2005年江苏高考历史卷第7题为例:

下列不平等条约中,其内容与今天的江苏省直接有关的是

①《南京条约》    ②《天津条约》

③《马关条约》    ④《辛丑条约》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③④

这显然是根据历史教材编制的答案,如果大概浏览《辛丑条约》,就会发现这道题设计的很蹩脚。

 

《辛丑条约》第六款关于“赔款来源”是这样规定的:……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据《上海海关志》记载,江海关始设初期,其业务辖区,包括当时江苏境内所有出海口,下设24个分卡,分布于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淮安、扬州六府和泰州、通州(今南通)等地。1901年11月,按《辛丑条约》规定,江海大关和吴淞分关两个常关划归江海关。又规定,50里内常关的收入抵还赔款,各地常关按定额分配汇集江海关。显然,《辛丑条约》与江苏是有直接关系的。

 

《辛丑条约》第十款明确规定,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加入反帝组织,保护外国人的安全是中国地方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且规定“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这与江苏省当然有直接关系。另外,《辛丑条约》中数目庞大的赔款,与江苏怎么会没有直接关系?

 

看来,在中国近代史教学的诸多环节(当然包括考试环节)中,非常有必要重视晚清条约的价值和意义。

 

 

现行几个版本历史教材,关于中英《南京条约》,是这样介绍的:

 

A版教科书

B版教科书

C版教科书

D版教科书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银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

4.英国商人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1.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2.中国被迫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3.允许英商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由中英双方协定。

 

割地、赔款、开放口岸、协定关税,成为历史教材上对《南京条约》最常见、完整的概括。然而,阅读中英《南京条约》原文,就会发现:

 

1)条约并没有“协定关税”内容

 

对于关税问题,中文版《南京条约》第十条规定:英国商民……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

北京四中的石国鹏老师给我们提供了英文版《南京条约》第十条,是这样写的: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直译就是: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的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的则例,该则例的主要内容将予以公开通告并发布。

 

中、英文版原文都没有“协定关税”的内容。后来英国人把“秉公议定”曲解成“须同英国商定”,并强迫清政府接受,这无疑反映了侵略者的强权政治和狡诈,也反映了清政府的懦弱与无奈。当然,这是不能改变条约的实际内容。

 

2)条约默许了鸦片贸易的合法性

 

鸦片问题是鸦片战争的导火线。鸦片战争结束后,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了结。如何了结?现行的历史教科书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楚的答案。

 

《南京条约》第四条规定:因大清钦差大臣宪等…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元偿补原价。

 

条约认为,清政府应该为林则徐利用“强留”英国人的方式强迫“索出鸦片”的行为承担责任,应该赔偿英商损失。这一规定,承认了此前鸦片走私的合法性,也默认了以后鸦片贸易的合法性。

 

《天津条约》签订后,中英两国又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进口。鸦片贸易公开合法了:第五款规定,向来洋药……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3)英国取得了在华驻兵权

 

列强取得在华驻兵权,并非始于《辛丑条约》,而是始于《南京条约》。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这就是说,在付清全部赔款、且五口全部开放前,英军可以驻扎在舟山群岛和鼓浪屿两地。如何赔款,英国人做了精心安排。

 

《南京条约》第七条明确规定:此时交银六百万元;癸卯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共银六百万员;甲辰年(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共银五百万元;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共银四百万元;自壬寅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起至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元。

 

也就是说,从1842年1846年,英军至少可以在中国驻扎四年!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国防主权,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4)条约宣布取消闭关政策

 

清政府只准广州一口对外贸易,并实行“公行”制度。1793年和1816年,英国两次派使来华,要求清政府取消公行制度,均遭拒绝。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英商可以自由选择贸易对象,就等于宣布取消了公行制度。清政府的闭关政策终于走到了尽头。

 

5)条约认定战争责任在中国

 

《南京条约》第六条规定: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偿补…

 

条约认为,战争起因于林则徐在鸦片问题上的办理“不公”,为此产生的军费及清政府赔偿英商鸦片的损失,共计2100万银圆,这等于认定清政府应该承担战争的全部责任。这就是强权下的“公理”!

 

我们再来看这几种版本历史教材对《辛丑条约》的叙述:

 

A版教科书

B版教科书

C版教科书

D版教科书

1.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3.拆除北京到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6.修订商约。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国驻兵保护;

3.拆毁北京到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5.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1.向侵华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派兵保护;

3.严禁中国人民参加反帝活动;

4.拆毁天津大沽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各国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1.巨额赔款;

2.在北京设立使馆区。

 

对照《辛丑条约》原文,发现这些表述至少疏漏了两条重要内容:

 

1)中国政府须向德、日两国谢罪

 

《辛丑条约》第一款规定: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残害一事……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

 

身为公使的克林德,曾命令德国士兵向义和团民开枪,并打死20人,结果被清军击毙,这是罪有应得。从条约内容看,清政府不但应向侵略者谢罪,还要在北京大街上为杀害中国人的凶手建立牌坊,以示纪念;并以碑刻诏告国人:对列强的反抗斗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辛丑条约》第三款还规定: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

 

这不但是对清政府的侮辱,更是对中华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莫大侮辱。这种精神摧残丝毫不低于如上表格中所列举的任何一项。

 

2)反抗外来侵略的地区,停止科举考试五年

 

《辛丑条约》第二款规定: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并在“附件八”中列出了停止科考的48个地方,这显然是对反抗侵略者的地区的中国人民的严厉报复。

 

基于如上《南京条约》和《辛丑条约》的个案分析,我们认为:第一,要尽可能地“追根溯原”,一定要阅读、分析原始文献——晚清条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回到历史本身,建立在“让条约自己说话”基础上的历史论断才更有说服力;第二,在思想上确立将晚清条约与历史教材作对照研究的重要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充分认识晚清主要条约的核心内容,不能只以历史教材上的罗列为标准。在目前多种教材对晚清条约多种解读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了。

 

原载《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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